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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无意泄密反洗钱案例警示7篇

时间:2022-10-23 20:15:04 来源:捷优文库网

银行员工无意泄密反洗钱案例警示7篇银行员工无意泄密反洗钱案例警示 反洗钱案例分析 案例一 案例一【案情】 1999-2000年,陈某等3人分别在沿海A市几家商业银行开立了10余个结算账户,这些账户在不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银行员工无意泄密反洗钱案例警示7篇,供大家参考。

银行员工无意泄密反洗钱案例警示7篇

篇一:银行员工无意泄密反洗钱案例警示

钱案例分析

 案例一

 案例一 【案情】

 1999-2000年,陈某等 3人分别在沿海 A市几家商业银行开立了 10余个结算账户,这些账户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先后有大笔资金出入。这些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1)退税资金。资金从国库转入某单位账户,然后经过多次转账汇入上述账户。(2)由进出口企业转入的资金。这些进出口企业的资金经过多次转账汇入上述账户。(3)由香港转入的资金。资金从香港 B银行转入境内,结汇后,经多次转账汇入上述账户。

 这些资金在上述账户集中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又大量地汇往某边境地 10余个个人账户,资金汇入后,次日马上全部提现。

 【点评】

 经调查,此案中所涉及的银行结算账户和支付交易具有下列可疑特征:

 1. 经与工商行政机关及公安机关核实,客户的身份资料均为虚假。

 2. 不同客户的账户交易支付凭证上的笔迹为同一人,预留银行印鉴卡上的个人姓名也大都一致,即这些账户的真实所有人可能为同一人。

 3. 账户的资金发生额大,但余额很小,资金大进大出,周转迅速。

 4. 资金周转环节多、速度快,上、下游企业之间明显不相关。

 5. 资金大多来源于国库、境外及进出口贸易企业,上账不停留。

 6. 资金大规模流往边境地区。

 7. 账户的开户时间都很短,且频繁开、销户。

 这是一起以骗税为上游犯罪的洗钱案件。犯罪分子在骗税成功后,采用了一系列复杂的转账交易模糊资金来源,最后通过支取现金,切断追查线索,化为个人所有。

 案例二

 【案情】

 C银行报告了一个可疑交易信息:这家银行发现一个新客户经常性地收取来自外地的个人汇款,资金交易量非常大。经核实,这是一家书店,外地的个人汇款主要用来买书的。但继续查证后银行发现,这家客户只有一个店员,一个兼职会计,真正的法定代表人始终没有出现过。而且,这家书店规模很小,平时顾客很少,其资金交易量远远超过其正常经营规模。

 【点评】

 对于银行,应在以下几方面引起注意:

 1. 大量存现是洗钱者洗钱的第一步,因此,银行对存入现金行为进行重点关注和审查,这是反洗钱的第一步。

 2. 在现金交易被监测的情况下,洗钱者往往把大量的现金由不同的人分次分批存入银行,然后再通过转账的方式集中起来。

 3. 客户频繁地收取个人汇款,交易量明显超过其经营规模,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4. 银行在识别的时候,应切实遵循“ 了解你的客户” 的原则,做好实地调查。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掌握客户的经营特点,发现异常的资金流动。

 接银行报告后,警察调查发现,这是一个盗版集团开立的书店,其主要用途就是用来洗钱的。他们雇佣了大量的人员从各地分批将现金存入银行,然后书店以卖书的名义将钱汇集起来,再以营业收入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这样,非法的收入就伪装成合法的了。

 案例三

 【案情】

 D银行发现,有一个账户四年来长期不动,近期突然活跃起来,资金收付非常频繁。银行人员觉得此账户很可疑,进行了相应的核查。经查,该账户所有人是一位失业者,其妻子是一位家庭帮工。银行员工认为这个客户的资金来源和交易比较可疑,立即向反洗钱当局进行了报告。经过调查,该客户的亲戚是一名毒品交易犯,利用他的账户进行洗钱活动。

 【点评】

 对于银行,应重点关注:

 1. “ 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这是一个重要的可疑交易的表现形式。

 2. 核查这类案件的关键是要弄清账户突然启用的原因和账户所有人的真实身份。此案中账户资金规模与账户所有人的身份就明显不符。

 3. 银行应建立对长期不动户的监督管理体制,即使仅从防止操作风险,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的角度看也是必要的。

 案例四 【案情】

 E 银行发现,在本行开户的一家经贸公司每天都收取大量的支票,这些支票大多数经过背书转让,在票据收妥后,即以略低于支票金额的数量支取现金。他们调阅了这家客户的有关开户资料,发现其营业执照上的营业范围为农副产品采购。经过实地调查,发现这个公司只有 3个人和一间很小的办公用房,主要从事转账支票兑付现金、代办汇兑、代办银行汇票等非法金融业务。这家公司的很多客户都是洗钱者,他们通过这家公司将不法资金变成现金,以此切断追踪调查的线索。

 【点评】

 遇到这类情况,银行应考虑以下几点:

 1. 在我国,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 10天,支票一般很少背书转让。大量经过背书转让的,是一个重要的可疑特征。

 2. 缴存支票后在短期内支取差不多相等金额的现金。又是一个明显的疑点,是典型的套现行为。

 3. 银行若发现上述异常情况,应重点对客户的经营范围和经营特点进行调查,以判断其经营规模及经营特点与其提交的支票的关系人及总金额是否相符。

 案例五

 我国的两起贪官洗钱案

 【案情】

 丛福奎洗钱案:丛福奎,原河北省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1968年参加工作,自 1983年 9月至 1995年 5月,历任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书记、副省长。1997年,丛福奎由于没有实现当省长的梦想,变得意志消沉,开始疯狂敛财。他勾结女“ 气功大师” 殷凤珍,利用职权强拉“ 捐款” ,以捐助宗教为名索要巨额贿赂款。中纪委的通报说,丛福奎通过帮助他人审批项目、承揽工程、解决贷款、拆借资金等,大肆索要、收受钱物,数额巨大。由于索贿金额巨大,丛福奎想到了借公司洗钱。1998年,在丛福奎的一手操办下,殷凤军、殷凤珍兄妹俩在北京成立了龙吟公司。从表面上看,龙吟公司的董事长是殷凤珍,但真正的幕后老板却是丛福奎,这个公司实际上就是丛福奎自己的公司。丛福奎向许多老板要钱,然后就打入龙吟公司的账上。证据显示,这些款项中只有一小部分经殷凤珍之手用于“ 捐赠” ,大部分则存入了龙吟公司或殷凤珍等人的个人账户。

 成克杰洗钱案:2000年 9月 14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因受贿罪被执行死刑。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高级干部中数额最大的受贿案件,也是新中国历史上因经济犯罪被处以极刑的职位最高的领导干部。

 成克杰与情妇李平梦想利用手中的权柄,聚敛钱财。他在洗钱时相信专业分工的优势,做的是一套国际通用的“ 标准动作” 。

 专家这样分析成克杰的洗钱套路:他与情妇李平将受贿所得 4,109万元交给了香港商人 Z,Z 再帮助其转款,为此成克杰付给 Z 1,150万元。按照惯例,洗钱的设计者和执行人通常要收 10%~15%的手续费,对于成克杰这样的公职人员洗钱,由于承担更大风险,要另外加收 25%左右的手续费。如此一来,成克杰的 4,000多万元洗了半程,就变成了不到 2,000万元。

 其次,成克杰以李平的名义在香港注册一家皮包企业。这家公司纯属掩人耳目,但即使什么业务都不做,为了假戏真唱,不露马脚,还是需要伪造经营活动,请会计师做虚假账目,缴纳 25%左右的企业所得税,40%的个人所得税。这样一来,近 2,000万元资产又得缩水不少。

 最后,成克杰还得想办法把“ 洗白” 的钱转到自己指定的账户上,整个洗钱过程才算大功告成。实际上,成克杰并没有享用到煞费苦心“ 洗白” 的钱,就已经被送上了断头台。

 【点评】

 1. 丛福奎和成克杰采用的洗钱方式,是洗钱分子经常用且非常典型的方式。先注册一个公司,然后虚拟交易,再以公司经营所得的名义将犯罪收入向税务当局申报纳税,赃款纳税后就变成了完全可以公开的正当收入。丛福奎和成克杰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在国内洗钱,后者是跨境洗钱。据检察机关报告,现在很多贪污腐败分子采用这种方式洗钱,他们在官场捞钱,其亲属在外面开公司洗钱。有些专家把这种方式称为“ 边捞边洗” 型。

 2. 这些客户一般来说规模都比较小,现金存入的数量和频率相对稳定,票面比较齐整,银行在遇到此种交易时,应结合客户档案和实地核查资料进行判断。

 案例六

 【案情】

 这是一份 1999年来自云南缉毒部门的调查报告,报告的内容足以反映当时云南地区贩毒活动的猖獗,但报告的主旨远不止于此。调查者以强烈的忧患笔触在报告中称:“ 在云南,买卖毒品的毒资可以像正常贸易一样在银行间进进出出,丝毫不受限制。” 一个奇怪的现象是,几乎所有的毒贩子,都是将毒资以 4. 9万元以内的不同数目,用他人的名字或买个假身份证,以此存入各个银行网点(许多是同一个人在银行办理众多人的存取款手续)。

 据云南省公安厅缉毒局情报处了解,毒贩这样做是为了逃避银行 5万元以上大额现金的存取登记报告制度。许多毒贩子常年以这种方法将毒资存入取出而没有受到任何限制或调查。在一些几百人的小镇的银行储蓄所,就有几亿元人民币的存款,月进出上千万元人民币,而此地除一般的农业外没有任何贸易活动,不可能有如此大量的合法收入。所有人都知道这里是贩毒分子的聚居地,而问及当地银行,却说不知道。

 据云南缉毒部门反映,一些刚出道的贩毒分子通过贷款贩毒而成为大毒枭或大老板,他们可以自由运用银行资金,有时用大笔贷款,有时用大额现金,有时用信用证为境外购买毒品担保。

 有许多贩毒分子内外勾结,采取联合投资的办法,把购买毒品的毒资或其他非法所得从境外以投资名义打到云南,在云南各地建饭店、酒楼、娱乐场所,建成后抵押给银行,然后从银行贷出来的钱就可大胆地用了;还有的贩毒分子以股份顶替购买毒品的毒资。这些方法使得贩毒分子的非法所得非常顺利地变为合法收入。在云南,贩毒分子几乎都有自己的贸易公司,平时都以正常的商人面目出现,大宗的毒品买卖已不是过去那种一手钱一手货的方式了,而是签订一份虚假的贸易合同,将毒资从银行汇入汇出。或者双方签订一份显失公平的合同,然后造成合同违约,一方将定金吃掉,顺利聚敛毒资。另外,在云南的贩毒重灾区,盖房消费的人也越来越多,很多房子盖得非常漂亮,而无论这个地区还是盖房子的人,都没有什么生意或是合法的收入来源,显然是用贩毒所得盖的房子,但所

 有这些都没有办法去查。这种情况的存在,刺激了一些人走上贩毒道路,因为这样来钱容易,消费非法所得又没风险。

 【点评】

 1. 反洗钱问题最初在国际上被提出,主要就是为了打击贩毒犯罪。联合国在1988年 12月 19日发布的《联合国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病药物非法贩卖公约》里就提出了反洗钱的问题,这是洗钱的正式概念第一次在国际组织的法律规范中出现。国际反洗钱经验表明,通过打击洗钱活动,可以有效地打击贩毒活动。

 2. 在上面的报告中,贩毒分子为了逃避 5万元取现大额报备的规定,每次交易额都限定在 4. 9万元以内。银行遇到此种情况时,应仔细甄别,及时上报。

 3. 我国实行身份证制度,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规定,个人开立储蓄账户时,应出示身份证。但由于现在的身份证很容易伪造,这个规定在实践中执行十分困难。从 2007年 6月 22日起,湖北辖内银行机构开始借助中国人民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通知接口方式、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联网核查个人身份证。

 案例七

 【案情】

 2000年 3月,澳大利亚一家银行发现,一名客户最近经常要求将大量的小面额现钞换成大面额现钞,或将小面额现钞存入后,不久又要求提取大面额现钞。银行经理觉得此情况可疑,就将此情况报告了反洗钱当局。

 事后查明,这个客户是在收取了高额手续费后替一个贩毒者所为。

 一个来自加拿大的案例与此相似:一个在当地从事汽车交易的温尼伯居民被怀疑与当地的毒品交易有关。有人发现他与确认的毒品贩子来往于各家银行之间。小面值的现金被换成了大面值的货币,然后用来购买房子、汽车和赛马。

 【点评】

 l . 洗钱者在洗钱时一般有四个特点:首先,隐瞒钱的归属和钱的来源;其次,改头换面,压缩钱的体积;第三,洗钱过程不留下明显的痕迹;最后,始终控制洗钱的全过程。

 2. 压缩钱的体积,将小面额现钞换成大面额现钞的目的是为了方便运输,避免怀疑。

 3. 压缩钱的体积必须通过银行,因此,很多国家都把“ 经常把小面额现钞换成大面额现钞” 的行为视为可疑交易,银行在遇到此种情况时应予以必要注意。

 4. 加拿大在不久前停止了面额为 1000加元现钞的发行,并采取措施逐步使其退出流通领域,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被洗钱者所利用,增加他们洗钱的成本。

 案例八

 【案情】

 从 1996年 4月 1日到 2001年 9月 11日,在尖沙嘴拥有一间兑换店的 F、G夫妇每日接收从内地偷运过来的约合 3,000万港元以上的各种币种现金,然后以 F、G名下的杰协有限公司(该公司掌握大量个人户头)的名义转存入宝生银行尖沙嘴分行,而该行的高级经理 H则被怀疑协助其洗钱。

 在双方的密切配合下,这些“ 黑钱” 被分别转账到不同的银行账户,再分别汇入香港和海外的有关银行账户,目前已发现的账户总额计 1,300个之多。据称,当中有一定数量的资金汇往加拿大。

 在将资金安全打入宝生银行账户后,洗钱工作就由 H等执行了。起诉书表明,自 1997年 9月 1日至 2001年 9月 11日,H与下属 L 共同串谋为杰协有限公司伪造材料,修改账户记录细节。因为杰协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资金汇兑受到香港法例监管,H就将所有黑钱以一般转账而非汇兑的形式处理,以逃避监察。与之相应,廉政公署和警方还发现 H涉嫌收受 F 的贿赂款。在庭审中控方指控 F 在 1997年及 2001年,提供共 2万美元贿赂款给 H,换取给予杰协有限公司业务的优惠。同时被起诉的还有商人 M及其妻 N,两人被控虚构贸易背景以骗取信用证,涉款500万美元。至此,资金偷渡、洗去资金来源、最终汇合到指定账户,此案演绎出了洗钱集团的全部套路。

 案情透露:该洗钱集团主要是一些内地商人,他们在中山、珠海、深圳及福建等地贪污逃税,甚至作奸犯科,得来大笔黑钱需要寻求出路,于是雇佣多名香港跑腿,将黑钱每日分 1~3次,用货车...

篇二:银行员工无意泄密反洗钱案例警示

钱案例介绍

 一、地下钱庄洗钱七、非法传销洗钱二、腐败洗钱八、 POS机套现三、毒品洗钱九、涉税洗钱四、走私洗钱十、恐怖融资洗钱五、诈骗洗钱十一、赌博洗钱六、非法集资洗钱十二、虚假出资洗钱

 一、地下钱庄洗钱(一)非法汇兑型地下钱庄境内某公司支付人民币境内空壳公司境外合伙人境外某公司支付外币

 一、地下钱庄洗钱 (一)非法汇兑型 1.资金交易特点 (1)频度:账户资金交易频繁(日交易一般在20笔以上) (2)金额:交易金额巨大(日交易额上百万,甚至千万)

  (3)模式:资金分散转入、分散转出 (4)速度:资金快进快出,当日不留或少留余额 (5)方式:频繁混合使用多种业务(网上银行和ATM突出) (6)现金:往往出现现金交易,集中在ATM机取现 (7)地区:个人账户跨地区、跨银行交易频繁 (8)汇率:金额有接近官方或黑市汇率的特征(单笔或一天总额)

 一、地下钱庄洗钱 2.账户资料特点 (1)数量:开设或持有大量单位账户和个人账户 (2)单位账户:注册金额小,地址可疑 (3)个人账户:多个账户资料有相同点(如开户人特征、地址、电话) (4)代理:同一人代理多人/单位开户,笔迹相似 (5)异地:开户人为异地人(看留存的身份证) (6)职业/收入:开户人无固定职业或收入不高,与交易规模不符 (7)伪造证件:以伪造军官证、港澳通行证、回乡证等为主 (8)虚假信息:电话号码过期或不存在,联系地址虚构 (9)地区:开户时间和网点较为集中,覆盖城市主要繁华街区 (10)网上银行:开户时均申请开通网上银行业务,但不设定网银交易限额

 一、地下钱庄洗钱 3.行为特点 (1)柜台:不同账户柜台业务往往出现固定的代理人 (2)网银:多个账户的网银交易IP地址相同 (3)敏感:交易人不愿留下详细资料,有意掩饰或躲避监控探头 (4)态度:交易人态度偏恶劣,不愿与柜员交流,不配合查尽职调查或回访 (5)分散:交易分散在某一区域的多个网点(窝点附近) (6)规避:交易金额或形式规避反洗钱监测或其他措施 (7)沉睡期:开户后不立即发生交易,大多有3个月沉睡期 (8)测试:账户启用时,往往先试探性进行小额交易 (9)交替性:分期分批启用账户,每批账户使用几个月左右停用,再启用其他账户,但交易模式不变 (10)间歇性:交易往往集中交易几天,后暂停几天

 一、地下钱庄洗钱(二)非法结算型某公司洗钱分子支付款项某公司洗钱分子通过控制的一般结算账户提现后,扣除手续费。

 一、地下钱庄洗钱 (二)非法结算型 1.账户资料特点 (1)注册资金:很少(如3-5万元)或基本一致(如都是100万) (2)经营范围: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复杂(如商贸、文具、服装等)空壳存在 (3)空壳公司:注册地址不存在,或是家庭住址 (4)亲属关系:多家公司法人代表相同或存在亲属关系,或年龄可疑(如老人、小孩) (5)集中注册/开户:多家公司注册、开户时间比较集中,开户地点也比较集中 (6)网银:开户时同时开通网银,并对账户转出资金的上限额度和转出至个人账户不做过多限制,不控制资金风险 (7)支票:不到银行购领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 (8)个人账户:都是代理开户,代理人相同或多为异地人

 一、地下钱庄洗钱 2.资金交易上的识别点 (1)初始交易:公司账户开始无业务,或交易量很小 (2)测试交易:公司账户启用时先进行小额资金交易 (3)超规模交易:公司账户突然大进大出(日交易量在百万、千万元),每天不留余额或余额很少(4)网银交易快进快出 (4)网银交易:快进快出,日交易几十笔甚至上百笔 (5)资金循环:如深圳公司—异地公司—异地个人—深圳个人,最终在深圳取现 (6)公转私:由外地公司账户拆成几笔转到本地公司或个人账户 (7)对手固定:公司账户除了通过网上银行与固定对手交易外,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发生任何往来 (8)提现:开户公司不提取现金,不领取银行回单;往往将资金转到下级大量个人账户,最终通过ATM机提现

 二、腐败洗钱腐败交付贿款洗钱存入腐败分子实际控制账户腐败分子分子以腐败分子有关人员的名义进行投资理财汇入腐败分子委托的境外银行账户

 二、腐败洗钱 (1)特定的职务身份:公务员、公司高管或其亲属和关系密切人 (2)大额资金:交易、投资、投保、消费与身份收入不符 (3)结构性操作:故意分拆资金,避免受到关注 (4)节日:传统节日前后存款集中,如春节、中秋 (5)亲属:以亲属名义存款、投资、炒股、投保、消费等 (6)定期:分散存定期 (7)外币:往往有外币存款,数额较大 (8)开户:资金起点往往为整数或吉利数(8.8万等) (9)只出不进:开户后,资金只出不进,或消费,或提现 (10)一次性:账户内资金用完后会很快销户或者休眠 (11)信用卡消费异常:显示在香港、澳门等地信用卡消费,特别是珠宝店、俱乐部、奢侈品(名包、名表)、高尔夫等 (12)当某官员被调查时,其亲属急于转移资金

 三、毒品洗钱毒交付毒资洗保存现金存入银行毒品贩子交付毒资洗钱分子购买动产、不动产、投资置业存入银行参股

 三、毒品洗钱 (1)银行卡资金交易以ATM为主,基本不在银行临柜操作 (2)银行卡资金流入多为ATM机无卡转账存入 (3)同一张银行卡多笔资金单向流入、多点流入 (4)通过ATM机一次性全额提取现金或一次性全额转往外地(5)银行卡持有人大多数为涉毒高危地区如贵州 (5)银行卡持有人大多数为涉毒高危地区,如贵州、云南等 (6)存、取款人行为可疑,故意回避银行身份识别或核查。 (7)地区:汇款地区与当地毒品转运路线重合 (8)途径:一般通过邮储银行、农业银行、信用社途径汇款 (9)金额:汇款金额往往是毒品黑市价格的整数倍 (10)规律:毒、人、钱相分离,交易时间上有一定关联性和规律性

 四、走私洗钱交付走私款提现后,通过地下钱庄汇往境外走私分子交付走私款洗钱分子境外实际控制账户

 四、走私洗钱 (1)重点地区:沿海、沿边地区,如广东、福建、广西、黑龙江、深圳、厦门、海南、上海、山东、吉林、辽宁、内蒙古、甘肃 (2)地下钱庄:与地下钱庄(外汇黄牛)定期大额交易 (3)重点国家(地区):香港、越南、泰国、俄罗斯、日本、韩国、台湾、新加坡、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 (4)外贸:外贸企业,或与外贸企业关系密切 (5)外贸企业购汇证明材料:报关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五、诈骗洗钱资 金被 骗入 指洗 钱分 子控 制的 他分散转入分散转入集中转出集中转出洗 钱分 子控 制地下钱庄地下钱庄汇往定 账户( 初级 账户)的 他人 名义 账户( 二级 账户)的 归集 账户( 三级 账户)往指定账户

 五、诈骗洗钱 (1)开户:多张银行卡存在共同的异常开户特点(卡贩子开户),如开户时间、地点、网点比较集中,起始额较小,身份证为异地、偏远山区、老人等  (2)沉睡期+测试:开户后进入沉睡期,使用前小额测试 (3)分散转入:多笔资金从各地分散转入 (4)迅速提现:转入资金迅速转出或提取现金,账户不留余额 (5) ATM:转账或提现时刻意掩饰,如使用头盔、帽子、雨伞、口罩、墨镜

 六、非法集资洗钱非 法存入新账户分散非 法高 息吸 收的 公众 资金洗钱分子指定账户购买动产、不动产开办公司,混入正常经营牟取回报

 六、非法集资洗钱 (1)集资:同一家银行,出现各地向少数银行卡大量集中转账汇款的业务 (2)开卡:新开卡业务突然增多,开卡后立即汇款,目的明确 (3)规模:初期开卡、汇款规模不断扩大,持续一段时间( )数额整数倍也有 (4)数额:万元整数倍,也有可能拆分 (5)人群:具有明显的人群特征,如老人、妇女、退休人员 (6)项目:银行网点可能找到投资项目宣传品或材料,有汇款单用途填写“投资” (7)分工:账户分工明显,收款账户 “分散转入、集中转出”;中转账户 “快进快出、频繁收付”;返款账户“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七、非法传销洗钱会员交汇入洗 钱分 子控 制按业绩向会员下发资金逐级上交交纳资金控 制的 指定 账户转入高级人员实际控制账户,供其挥霍、消费。

 七、非法传销洗钱 (1)集资:账户资金来源分散,涉及全国很多省区市 (2)收款人:户名相对固定,但收款账户(账号)可能变更 (3)金额:频繁小额汇款,金额为某一特定金额的倍数 (4)提现:汇款累积到一定金额后提现 (5)周期:资金交易具有一定的周期性(一般以一周为周期) (6)金字塔:资金网络呈现“金字塔型”

 八、 POS机套现刷卡人洗钱分子通过其控制的一般结算账户提现后,扣除手续费后交刷卡人。

 八、 POS机套现 (1)经营性质:账户资金来源与商户经营性质不符 (2)非面对面:账户交易类型多为POS和网银交易,有意回避柜面交易 (3)过渡性:账户收付交易频繁,过渡性质明显 (4)公转私:POS刷卡资金转入商户账户后立即转向商户主要控制人或关联人账户,之后频繁取现或者分散转付信用卡客户或其他个人 一段时间后就不(5)更换账户:多头开立开户,频频更换,账户交易段时间后就不再交易或销户,再使用新的账户交易 (6)刷卡金额:套现商户在申请POS业务成功后,短期内频繁发生大量刷卡交易,往往单笔消费金额较大,以整数交易为主 (7)信用卡刷卡:套现商户的交易中,信用卡的刷卡比例极高 (8)小规模:套现商户绝大多数为注册资本较低(10万元以下)的小型贸易经营部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多为服装、建材等批发与零售。 (9)扣率:在银行卡收单扣率方面,套现商户多设置为低于1%的批发类商户或采取定额手续费和手续费封顶的结算方式

 九、涉税洗钱 (1)行业:主要集中在进出口贸易、废旧物资回收、资源再生及软件生产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行业。 (2)个人账户用于对公资金结算:名为个人账户,但实为公司转移资金。 (3)批量操作:经办人多为公司会计,以员工名义批量开立存单,分批代理结清存单。 (4)公转私:对公账户频繁向个人账户转入大额资金,再通过本票或现金形式转入公司的高管个人账户。 (5)重复交易:固定时间,相同手段、相对固定的交易额进行重复交易。 (6)过渡交易:个人账户资金进出频繁,进出资金额基本一致,主要用于过渡。 (7)交易规模:资金交易量与企业注册资本和经营规模明显不符。

 十、恐怖融资洗钱 (1)交易主体:来源于恐怖活动多发、敏感的高风险国家或地区,如美国、阿富汗、乌兹别克斯坦等国,或者新疆和田、喀什等地。大多为经济条件较差的新疆籍人员,身份证号码以65开头。一般为无业或处于待业状态。大多为往往享有低保。年龄集中在60—90年代出生人群,以80、90后占比较高。 (2)账户交易:在恐怖活动多发、敏感地区的金融机构开户。通常情况下,账户交易不活跃,但在特定时期(通常在恐怖活动发生前后)交易集中,属于休眠账户突然启用,出现频繁汇款、转账、连续多笔取现等(可能发生亲属账户交易),短期内交易频率可达到频繁标准。账户余额较少,几乎为零,或很快销户或成为长期不动户。账户偏好现金收支,多使用ATM机及跨地区、跨行、跨境交易。一般为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一对多)的交易模式。 (3)交易机构:具备通存通兑、基层网点分布较多的金融机构,如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4)交易金额:基本为小额交易,极少达到大额标准。单笔入账金额较大,支取金额较小。交易金额均为整数,以百元、千元居多。

 十一、赌博洗钱 (1) 账户资料识别点:开户单位多为网络、电子科技、信息服务、电子商务等公司。公司网站建成时间短、制作粗糙,无公司介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夸张财富、投资信息。网站需注册登陆后才能浏览商品或服务。交易金额与产品或服务价格差异交易大,经营产品无法下单。经营产品或服务具有赌博性质或容易转化为赌博对象。开户同时往往开通网银。 (2)资金交易上的识别点交易金额频度与客户身份 (2)资金交易上的识别点:交易金额、频度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内容等明显不符。呈现“分散转入、分散转出”的总体特征。交易金额一般不大,但存在一定特征,如频繁出现100元及其整数倍,或者金额尾数带某个特定数字(如99)。资金交易频繁,但几乎不通过柜台结算,往往使用ATM、网上银行操作。往往存在多人共用一个IP地址的情况。账户频繁更换使用,一般3个月左右更换。网银交易多数在下半夜或凌晨,或与体育彩票、境外赌博开奖、重大体育赛事出结果时间高度关联。与第三方支付平台或澳门珠宝店、金店等交易频繁。

 十二、虚假出资洗钱 (1)同一账户短期内收到多个新开户的资金。单笔交易金额较大,且交易对手相对集中。企业账户内资金规模与其注册资本严重不符。(2)涉及的多个账户的交易对手为同一人。涉及的个人账户所有人经常陪同他人办理大额现金缴款业务账户所有人经常陪同他人办理大额现金缴款业务。频繁出现代理交易行为。 (3)同一个金融机构内申请开立的验资账户较多,验资结束后账户内资金立即全额转划其他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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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银行员工无意泄密反洗钱案例警示

钱案例分析

 案例一案例二案例三目录案例四

 案例一•今天的故事得从一张银行对账单说起。

 这是广东发展银行提供的一份对账单, 记录的是一位客户账户资金往来的情况。

 这上面显示2004年9月27日12点45分, 这位名叫陈波的客户的账户里存入了21万元。

 但是, 没过多久就出现了异常情况。陈波的委托代理人 律师 聂朝晖 当天2004年9月27号陈波的委托代理人 律师 聂朝晖: 当天2004年9月27号12点47分, 也就是( 过了)

 两分钟左右, 这个账户款项发生了变动, 就被他人支取了10982元。

 在当天的下午, 也就是2004年9月27号, 下午2点59分30秒, 这个银行存折被支取了39000元。

 再两分钟以后, 被一次性支取了16万元。所以说截止到2004年9月27号15点01分, 这个账户上的余额应该只有19块钱。201 5-1 -1 8•

 • 短短的几个小时之内, 陈波的账户余额就由21万变成了19块钱, 而这一切陈波说他是毫不知情。• 陈波的委托代理人 律师 聂朝晖: 在广发银行没有出示这样的证据之前, 他( 陈波)

 其实也是一无所知的。• 那究竟是谁在这么短时间, 分三次, 取走了陈波账户里的这21万呢? 因为账户显示这些钱全部是在柜台取走的, 所以陈波要求广东发展银行提供当初的取款单据。

 然而, 取款手续上的内容却让陈波感到十分意外。• 陈波的委托代理人 律师 聂朝晖:只要有张三签字, 李四签字, 那么我觉得至少对于陈先生来说, 他知道这笔钱是谁字, 那我觉得少陈先拿的, 那么现在广东发展银行拿出来的记录是所有的签名都是陈先生( 陈波)

 。• 银行提供的三年前的取款手续上竟然签的都是陈波的名字。从银行提供的这些单据上看, 取钱时是陈波签的字, 是他自己在2004年9月27日分三次从账户里取走了那21万元,手续齐备, 是再正常不过的一个取款流程, 那面对这些白纸黑字的单据, 陈波为什么会说自己是一无所知呢, 更有意思的是, 在看到银行的对账单之前, 陈波已经把广发银行南京市江宁支行告上了法庭, 说自己的钱被人冒领了,要求银行赔偿他的损失。

 看到银行出示的签名之后, 陈波该怎么办呢?201 5-1 -1 8来说, 他知钱是谁

 • 陈波的委托代理人 律师 聂朝晖:

 陈波向江宁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 鉴定原始凭据上面的字迹是否为陈先生所亲笔书写和字迹的形成时间。• 陈波说这些取款手续上陈波的签名并不是自己的笔迹, 而且, 有的签字甚至看起来像是后来补上去的。

 事情真的有这么复杂吗? 没过多久, 鉴定结果出来了。• 陈波的委托代理人 律师 聂朝晖:结果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显示, 广东发展银行提供的, 所有的原始取款凭条上面, 陈先生( 陈波)

 的签名都不是陈先生( 陈波)

 所亲笔书写的。意• 这份出人意料的鉴定结论让事情一下子变得蹊跷起来。

 如果这些名字不是陈波所签, 那天是谁取走了陈波21万元的存款呢?• 手握权威机构出具的这样一份鉴定结论, 陈波当然是理直气壮。

 陈波认为广东发展银行当初没有认真审核取款人的身份, 导致自己的21万元存款被别人冒领, 现在甚至连这些钱究竟是谁取走的都搞不清楚, 陈波要求银行赔偿自己这21万元的损失。201 5-1 -1 8

 • 广东发展银行南京江宁支行 律师 杨传圣:

 陈波认为这个字不是他签的, 他没有取款, 那么银行就有过错, 是不能成立的。

 取款人肯定是带着存折和密码来支取的, 如果说他没有密码, 根本无法支取, 银行系统也不能完成交易。• 确实, 拿着存折, 知道密码才是成功取款最关键的因素。如果不是陈波取的钱, 那陈波的存折怎么会落在了别人手里? 他的密码又是怎么被人知道的呢?• 记 者:

 那这个存折现在在谁的手里?•陈波的委托代理人 律师 聂朝晖:存折到现在为止, 应该陈波的委托代理人 律师 聂朝晖:存折到现在为止, 应该这样说, 陈先生客观上没有见到过存折。

 在广发银行没有出示这样的证据之前, 陈先生其实对这个账户里面的款项总共有多少他实际上是一无所知的, 然后分几次支取如何支取, 他其实也是一无所知的。• 陈波自己的账户, 可是陈波竟然说根本没有见过存折, 而且对这个账户的情况更是一无所知。

 这话听起来可有点匪夷所思啊, 那陈波的这个账户究竟是怎么开立的? 存折又去了哪里? 那21万的存款又是从何而来呢?201 5-1 -1 8

 • 记 者:

 账户是谁开的呢?•陈波的委托代理人 律师 聂朝晖:从广东发展银行提供的原始证据上看, 是陈先生委托了一个人开的, 这个人是一个姓刘的, 叫刘宁这么一个人开的。

 委托开户有这个事情。• 刘宁是什么人? 三年前, 陈波为什么要委托他开立这样一个银行账户? 后来又为什么对这个账户的情况一无所知了呢?• 陈波的委托代理人 律师 聂朝晖:这件事情是发生在2004年9月份, 陈先生是应一个朋友的要求, 提了借款的一个要求, 在广东发展银行江宁支行确实也签了一个这个借款合同。• 聂律师告诉记者, 陈波2004年9月曾经向广东发展银行南京江宁支行申请过笔贷款数额是21万元江宁支行申请过一笔贷款, 数额是21万元, 当时他委托朋友刘宁帮他开立了这个银行账户, 准备接收这笔贷款。• 记 者:

 当时贷款是他( 陈波)

 本人来办的?• 广东发展银行南京江宁支行 律师 杨传圣:

 对, 本人自己来办的。• 几天之后, 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 广东发展银行就将陈波申请的21万贷款打入了他的这个账户。

 紧接着就发生了节目开始时所说的那一幕, 当天, 这21万贷款被分三笔迅速取走,而且, 取款手续上签的都是陈波的名字。

 既然当初这个账户是朋友刘宁帮陈波开立的, 刘宁肯定掌握过存折, 也知道密码, 那取走这21万会不会跟他有关系呢?当时他委托朋友201 5-1 -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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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角星五角星五角星五角星五角星五角星五角星五角星五角星五角星五角星五角星五角星五角星五角星五角星五角星五角星

 这这是一个扣子这还是一个扣子依旧是个扣子真的是个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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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好 学生三好 学生我不是真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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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银行员工无意泄密反洗钱案例警示

论坛Finance Forum73 中国信用卡2019.03近期,中国银行纽约分行(以下简称“纽约中行”)因反洗钱工作不力,被美国财政部下属的美国货币监理署(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OCC)要求整改,并处罚金 1250万美元(约 8047 万人民币),引起国内金融界哗然。本文基于 2018年 4 月纽约中行与 OCC 签订的“和解协议令”及“民事罚款和解协议令”,梳理纽约中行反洗钱工作缺陷及 OCC 对其的整改要求,并结合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实践,提出相关启示。一、纽约中行反洗钱处罚事件概况2018 年 6 月 15 日,OCC 在其官网公布了对纽约中行的执法行动,称纽约中行在遵守《银行保密法 / 反洗钱法》(BSA/AML)合规计划、可疑交易报告及美国海外资产风险控制办公室(The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of the 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OFAC)要求方面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纽约中行未能实施完全符合 BSA/AML 及 OFAC 要求的合规计划,且没有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二是纽约中行 BSA/AML 合规计划存在严重缺陷,如内部控制系统不完善、独立测试效果不佳、BSA 官员职能薄弱、培训不足 ;交易监测系统存在系统性缺陷,导致监测不足,不能及时预警和进行回溯性调查,进而不能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该分行在客户尽职调查、增强型尽职调查和客户风险等级划分流程方面存在系统性缺陷。三是纽约中行未及时提交与可疑客户交易有关的可疑交易报告。2018 年 4 月 24 日,纽约中行与 OCC 分别签订了“和解协议令”和“民事罚款和解协议令”,同意就此事缴纳 1250 万美元罚款,并已采取整改措施,承诺采取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弥补 OCC 发现的缺陷,加强该分行的 BSA/AML和 OFAC 合规计划。二、OCC 对纽约中行提出的整改要求1. 风险评估和风险偏好评估OCC 要求纽约中行此后每年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偏好评估,确保负责该工作的员工具有足够的权限和技能以保证评估职责的履行。(1)应包括对纽约中行及其联邦兄弟行范围内组织结构的有效性、管理能力、问责制、员工需求、内部控制、客户尽职调查流程、增强型客户尽职调查流程、风险评估流程、可疑交易监测报告系统和☐ 中国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 许井荣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反洗钱处罚案例分析及启示

 金融论坛F inance Forum74 中国信用卡2019.03流程、审计或独立测试及培训评估。(2)应包括对纽约中行 BSC/AML 和 OFAC 风险的综合量化评估,以准确评估风险水平和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具体包括 :①对纽约中行及其联邦兄弟行每一业务条线的 BSC/AML 和 OFAC 风险的书面评估,及 BSC/AML 和OFAC 风险较高的产品、客户和服务的评估。该评估应包括但不限于对与外国代理行、贸易融资、保险箱、现金密集型业务、远程存款获取、第三方支付处理、货币工具和其他高风险产品、服务、客户或地区相关的风险评估。②对该分行目前使用的方法进行评估,以量化其 BSC/AML 和 OFAC 风险水平及与特定客户的关系,尤其是量化新客户和存量客户的 BSC/AML和 OFAC 风险。风险量化应涵盖纽约中行及其联邦兄弟行的客户,并考虑诸如账户实际交易情况(交易笔数和金额)、客户的业务领域、地区、客户使用产品和服务的类型,以及 2014 年《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银行保密法 / 反洗钱检查手册》中列举的其他事项 ;③识别 BSC/AML 或 OFAC 风险水平与控制措施不相称的业务、地理位置信息、产品或流程 ;④对纽约中行的业务及其横跨所有联邦兄弟行的交易和产品的 BSA/AML 和 OFAC 风险进行评估 ;⑤风险评估应定期更新,时间间隔不得超过 12 个月,每当 BSC/AML或 OFAC 风险及业务线发生重大变化时也应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⑥纽约中行及其联邦兄弟行的 BSC/AML 和 OFAC 汇总风险应附有合理的、明确的文件,以便于第三方审查 ;⑦对 BSA/AML 和 OFAC风险评估的准确性和合理性进行独立测试。(3)

 纽 约 中 行 总 经 理 应 对BSA/AML 和 OFAC 合 规 计 划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查,并在收到BSA/AML 或 OFAC 风险评估或合规计划有任何变更后,至少每年审查一次。(4)纽约中行总经理应至少每年制定并更新一份纽约中行及其联邦兄弟行范围的评估并记录纽约中行的 BSA/AML 和 OFAC风险偏好书面程序,以确保 BSA/AML 和 OFAC 风险管理措施与风险水平相当,与年初风险评估相一致。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①能激励业务条线,对业务部门成功管理BSA/AML 和 OFAC 风险进行奖励 ;②继续支持纽约中行首席风险官,确保其在纽约中行及其联邦兄弟行的重要地位和指挥权。2. 客户尽职调查OCC 要求纽约中行在开立新账户或对所有业务条线存量客户账户进行审查时,按要求收集客户尽职调查和增强型客户尽职调查信息,并按要求使用客户尽职调查管理信息系统。纽约中行应确保负责客户尽职调查及开发维护信息系统的工作人员经过充分培训、有足够的权限和技能履行职责。(1)客户尽职调查政策和程序必须保证全面涵盖客户尽职调查所需关注的事项。其内容至少应包括 :①评定客户风险等级的方法和程序,并考虑客户类型、交易地点、预期账户交易等合理因素 ;②量化客户在整个纽约中行和联邦兄弟行风险等级的政策和程序,包括账户目的、账户实际或预期交易、交易性质、交易地点、交易产品和服务类型、客户与纽约中行关系的重大变化,以及《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银行保密法 / 反洗钱检查手册》中列出的其他因素 ;③开设新账户时按照要求以电子形式记录客户所需身份信息的政策和程序 ;④开设外国代理行账户时按照有关要求以电子形式记录所需的客户尽职调查信息 ;确保对外国代理行账户关系进行及时、持续的正式文件审查 ;通过风险流程有效识别和管理嵌套账户交易风险 ;查明、监测和审查美元需求汇票产品和账户 ;⑤将业务条线客户尽职调查流程融入纽约中行及其联邦兄弟行的政策和程序,保证所有业务领域客户尽职调查评审的一致性、可持续性、及时性并予以文件记录 ;⑥确保定期更新客户尽职调查的政策和程序,以反映客户行为和活动的变化,必须将负面信息及影响客户 BSA/AML 或 OFAC 风险的其他因素纳入客户关系的定期

 金融论坛Finance Forum75 中国信用卡2019.03评估中,尽职调查应形成文件并基于风险频率定期更新 ;⑦更新电子记录系统的政策和程序,以包括最新信息 ;⑧确保拥有相关政策和程序,在客户尽职调查中详细记录客户BSA/AML和OFAC风险评分,包括交易活动、涉及的地理位置及可疑交易监测预警和可疑交易报告历史记录等。(2)客户尽职调查管理信息系统必须满足任何开放客户尽职调查注意事项的要求。系统应与纽约中行进行的 BSA/AML 和 OFAC风险评估结果相吻合,能提供适当的业务、BSA/AML 和 OFAC 的合规性,调查人员能在纽约中行及其联邦兄弟行范围内获取足够的客户尽职调查信息,以便及时、合理地分析和监控客户的交易活动。3. 可疑交易监测报告OCC 要求纽约中行对可疑交易预警进行及时、适当的书面审查和处置,及时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全面覆盖任何公开的可疑交易监测和报告需要关注的事项。纽约中行应确保负责该项工作的员工具有足够的培训、权限和技能履行职责。(1)可疑交易监测报告应包括纽约中行及其联邦兄弟行范围内对可疑交易识别过程的评估,确保其有效、持续且全覆盖。评估应包括所有监控程序和所用的交易监控系统的能力、系统能够覆盖的范围及对系统管理的评估,并采取适当措施修正系统缺陷。该项评估主要致力于解决以下问题 :①对自动交易监测系统进行功能性评估,确定系统能否有效监测到潜在的可疑活动,能否发现系统中的缺陷及可能由这些缺陷带来的风险,以及是否提供恰当的整改措施 ;②对准备升级的交易监测系统的有效使用、论证和优化项目的正式计划时间表。(2)提交可疑交易监控报告需遵循以下要点 :①向交易监测系统提供数据的整体性 ;②交易监测系统应与纽约中行风险状况、经营及包括外国代理行账户、贸易融资在内的所有业务条线有良好的兼容性 ;③监测系统的功能和监控流程被有效用于风险处置方面 ;④软件参数规则设计合理有效,根据客户的职业或行业、预期的活动及地域风险,能鉴别出客户交易是否合理和正常,参数设计还应包括详细的管理信息和指标,包括明确负责可疑交易报告的人员、可疑信息、检测到可疑交易的日期、预警日期、预警确定、调查接收日期、预警到调查的时间、提交截止日期、实际提交日期、可疑交易报告日期及向高级管理层或管理委员会报告日期等。提交这些充分的管理信息和指标,主要用于管理和调节系统和监控流程,用于验证和优化监控系统设置和阈值,用于检测自动系统和个别情景是否有适当流程 ;⑤及时完成并记录所有调查、质量审查情况并提交任何可疑交易报告。(3)针对预警调查的可疑交易监测和报告流程应当遵循以下要点 :①有足够的合格人员调查和处理预警 ;②为处理交易监测预警和调查分析的人员提供完整且有质量保证的信息 ;③不同类型预警特征的标准合理且能被预警调查

 金融论坛F inance Forum76 中国信用卡2019.03人员采纳 ;④维持足够的文件以支持预警处置 ;⑤拥有能获得多个业务线客户的交易信息或来自集团关联客户的额外信息的途径 ;⑥在合理期限内处理预警,在监管部门规定期限内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和后续可疑交易报告 ;⑦对涉及大量调查的客户进行核实、调高风险等级、加强尽职调查并加强监测 ;⑧保障交易监测系统和预警管理程序运转良好,能有效研判并提交所有业务线的可疑交易报告 ;⑨在可疑活动监测和报告程序中,对任何未处理的情况立即书面上报总经理和有关委员会 ;⑩对预警调查处置人员、提交和审核可疑交易报告人员、交易监测系统管理人员进行有效培训。4.OFAC 制裁合规计划该 OFAC 计划包括 :①使用适当、有效且符合纽约中行及其联邦兄弟行风险状况的 OFAC 筛查系统 ;②对 OFAC 筛查系统定期进行独立验证,包括频率、范围、测试深度和问题的报告及处理 ;③根据适用的 OFAC 清单,对所有交易,特别是电汇交易进行筛查 ;④根据现有的 OFAC 清单对新的潜在客户进行筛查,并根据最新的OFAC 清单对现有客户进行筛查 ;⑤及时更新被制裁的国家、实体和个人名单,并在纽约中行及其联邦兄弟行内共享 ;⑥处理在各种制裁方案下被有效阻止或拒绝的物品及管理被冻结账户 ;⑦ OFAC 风险管理流程与纽约中行及其联邦兄弟行的风险水平相符,应按广义的OFAC 风险管理要求增加工作岗位,赋予 OFAC 官员在纽约中行及其联邦兄弟行范围内有足够的权力、地位和领导权,形成书面政策、程序和治理框架,制定和积极实施有效的 OFAC 风险管理计划。OFAC 计划还应包括有效和可持续的政策和程序,能对涉及集团子公司所有客户的贸易融资活动、美元结算活动等所有交易进行风险筛查和合规管理,确保遵守OFAC 规定。5.BSA/AML 内部审计OCC 要求纽约中行实施有效、可持续的独立 BSA/AML 内部审计计划,该内部审计计划通过测试及后续测试能实现以下目的 :①检测纽约中行操作中的违规行为 ;②进行充分的审计质量审查,确保有充分的内部控制支持处置预警 ;③确定纽约中行遵守所有适用法律、规则、规章和监管意见 ;④分析造成 BSA/AML 缺陷的原因 ;⑤评估纽约中行遵守既定政策和程序的情况 ;⑥进行适当测试以支持审计结果 ;⑦确保在所有领域有充分的审计覆盖面和审计频率。总经理应确保负责实施 BSA/AML 审计人员或外部公司能直接向总经理或指定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人员撰写的任何准备对外发布的 BSA/AML 审计报告均应直接向总经理或指定委员会提交,而不是通过任何干预方提出。总经理或指定委员会应对BSA 合规审计职能进行适当监督,确保 BSA/AML 审计部门或外部公司配备足够的人员,具备 BSA/AML 和 OFAC 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内部审计人员或独立第三方编写的所有审计报告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供,并附有足够的、必须向纽约中行提交的工作文件。总经理或指定委员会应确保纽约中行立即采取行动对审计中发现的缺陷进行整改,并确保审计人员保留一份描述这些整改行动的书面记录。审计人员应有权查阅所需的任何记录。OCC 应能够查阅审计人员和代表其工作的任何人员的所有报告和工作文件。6.BSA 官员和人员配备OCC 要求纽约中行应配备一名长期、合格且有经验的 BSA官员,并赋予其应有的地位、权限、时间和资源履行职责以确保符合 BSA 和 OFAC 的要求,纽约中行应确保 BSA 官员和其他负责BSA/AML 的合规人员拥有足够的培训、权限和技能以履行职责。如果 BSA 官员职位空缺,纽约中行总经理应在该职位空缺后 90 天内确定新的 BSA 官员并向 OCC做书面报告。在本协议令 90 天内,总经理应确保对纽约中行的基本监管情况做出正式的书面评估,评估内

 金融论坛Finance Forum77 中国信用卡2019.03容应包括 :①配备合规且足够的BSA/AML 合规人员,确定 BSA官员的职责和范围,协助人员的数量、资格和经验、职责及范围 ;②与 BSA 官员相匹配的地位、权力、时间和资源 ;③对涉及 BSA/AML 和 OFAC 履行职责情况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绩效评估。正式书面评估完成后的 60 天内,纽约中行如果对该行 BSA 官员及纽约中行和联邦兄弟行协助人员的权限、构成、独立性和能力做出任何变更,均应向 OCC 提交其可接受的变更计划。总经理至少每年应对纽约中行 BSA 官员和纽约中行及联邦兄弟行协助人员的适当性进行审查并做出书面记录,...

篇五:银行员工无意泄密反洗钱案例警示

重庆》 2014 第 7 期故意泄密典型案例的警示□罗志伦近年来, 我国保密工作呈现出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重大泄密案件增多; 故意出卖国家秘密案件增多; 新技术产品和通信工具泄密案件增多; 计算机网络泄密案件增多; 过失泄密案件增多等表现形式。

 对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例进行剖析, 从实质上认识缺乏保密常识和保密意识产生的无知、 无畏等麻痹思想, 给党和国家利益造成的严重损害, 给个人带来的严重后果, 已经成为加强干部群众保密教育工作的现实必需。一、 从典型案例分析导致主动泄密的原因一是放松了世界观改造, 理想信念动摇。

 理想信念是我们共产党人和领导干部的立身之本, 是人生拒腐防变的坚强壁垒。

 如果丧失了理想信念, 就会失去精神支柱, 失去灵魂。

 比如:

 吴某, 男,1958 年 3 月出生, 1976 年 2 月入伍, 大学文化, 某团政委, 上校军衔。

 吴某因私下炒股亏损, 产生向台湾间谍出卖情报换取钱财的邪念。

 他按境外敌台广播的提示, 主动写信与台湾军情局联络, 并与间谍人员接头, 接受了搜集情报任务。

 吴某出卖我军情报因犯间谍罪、 挪用公款罪被我军事法院判处死刑。

 吴某由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沦落为政治上离心离德、 思想上蜕化变质、 生活上腐化堕落的犯罪分子, 最根本的原因是他个人私欲膨胀, 聚敛钱财,不注重政治理论学习和思想改造, 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位移, 进而丧失了一个党员干部的人格尊严,出卖了自己的灵魂, 思想上滋长了拜金主义、 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 使他本来就不坚定的政治立场发生了动摇, 成为金钱的奴隶和附庸。二是追求糜烂生活方式, 人生观扭曲。

 从吴某的思想演变来看, 人生追求、 价值取向发生偏移是他走上犯罪道路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他常说 “人生不在于活多少年, 而重要的是生活的品位和质量”。为追逐糜烂生活方式, 满足自己的欲望, 他挪用公款炒股, 主动投靠台湾间谍组织, 干起了靠出卖军事秘密赚钱的罪恶勾当。

 在获取不义之财后, 他每逢外出,必住高档宾馆,吃、喝、嫖、玩,追求高消费、寻求精神刺激。

 就在组织准备密捕他之前, 他还出去嫖娼,可见他腐化堕落到了何种地步。

 对金钱、美色的贪婪和迷恋,导致他思想道德防线崩溃,不自觉地陷入腐朽生活的泥潭,沦为人民的罪人。三是追名逐利, 个人主义严重。

 熟悉吴某的人都知道, 自吹自擂、 狂妄自大、 目中无人是他的秉性。

 为了满足个人欲望, 他可以不顾国家和军队的利益、 不顾家庭幸福和个人前程, 胆大妄为, 不择手段捞取金钱、 名利。

 为了掩人耳目、 标榜粉饰自己, 他大讲理想信念, 大讲世界观、 人生观改造,自己却正在做违法犯罪的勾当; 他极力宣扬自己抓预防犯罪的 “经验”, 大讲抵御 “酒绿灯红”, 过好金钱关、 女色关、 筑牢 “四条防线”, 以此来掩盖自己的罪恶行为, 欺骗组织、 蒙蔽群众, 达到继续进行违法犯罪的目的。

 吴某被逮捕后, 保卫部门到他家进行搜查时, 他的家属却说 “俺老吴政治上、生活作风上绝对不会有问题, 是不是有人看他要提升了, 诬告陷害他, 你们尽管搜”。

 可见, 他为了个人私利, 竟置同志情、 战友情、 亲友情于不顾,足见其隐藏之深、 危害之大。四是置党纪国法于不顾, 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吴某自称:

 胆子大, 敢冒险, 别人不敢干的事他敢干。

 他在家门口当官, 自认为和地方关系很熟, 没调查研究34

 《新重庆》 2014 第 7 期有自己办不成的事。

 在侥幸心理的支配下, 他违法挪用公款炒卖股票、 偷听敌台, 私自将计算机接入国际互联网, 用假名私自办理居民身份证和出境手续, 并在境外勾结台湾间谍、 主动加入台湾间谍组织。

 视军规军纪为儿戏, 经常不假外出, 当被查到时, 他便以探亲访友来搪塞; 有时偶尔请假, 也是打着看望岳父岳母的旗号, 到外地与台湾间谍组织成员接头, 传递我军情报。

 由于他不接受党纪国法的约束, 放纵自己, 使他在罪恶的深渊越滑越深,最终走上自取灭亡的道路。二、 典型泄密案件留下的警示吴某犯间谍罪、 挪用公款罪, 性质恶劣, 影响极坏, 给国家利益和军队建设造成了严重危害, 教训十分深刻, 值得我们认真吸取, 引以为戒。坚定的理想信念, 在任何时候都动摇不得。

 一个人理论上的模糊就会导致政治上的动摇, 政治上的动摇就必然会迷失方向、 步入歧途。

 党的干部与普通群众相比, 接触面广, 活动空间大, 可供自己支配的时间较多, 尤其是网上信息的普及, 容易受到更多负面因素的影响。

 这就要求我们更要不断加强学习, 不断加强党性锻炼, 始终牢记党的宗旨,坚守共产党人的革命气节, 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 人生观、 价值观,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局势、面对形形色色的诱惑, 树立敌情观念, 增强做好保密工作的忧患意识、 责任意识、 使命意识, 确保不变质、 不变色。高尚的道德情操, 在任何时候都丧失不得。

 在社会转型、 经济转轨时期, 思想领域的矛盾和斗争错综复杂, 异常激烈。

 要保证自己健康成长, 就必须不断加强思想道德修养, 培养健康向上的生活态度和高雅的生活情趣, 摆脱名缰利绳的羁绊, 划清实现崇高人生价值与追逐个人名利的界限, 自觉把个人名利融入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中, 做到不为名利所累、 不为权利所缚。

 划清正当的人际交往与乱拉庸俗关系的界限, 做到交往讲纪律、 讲道德、 讲格调, 自觉维护党员干部的声誉, 保持良好的形象;用国家法律约束自己, 遵守社会公德, 维护群众利益, 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 做一个志趣高尚、思想纯洁的人。遵纪守法的观念, 在任何时候都弱化不得。

 纪律是约束行为的永恒课题, 也是一个人健康成长的根本保证。

 要保证在任何时候、 任何情况下不发生任何问题, 就必须强化纪律观念, 用严格的纪律规范自己的言行。

 特别是党员干部要按照 《党章》 要求, 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严守政治纪律、 组织纪律、 群众纪律、 保密纪律, 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经常用党员的先进性标准对照检查自己, 时时处处用党纪约束自己, 做到思想上不滑坡、 行为上不失节、 纪律上不松弛, 不做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事, 做 “严守纪律的模范”。隐蔽战线的斗争, 在任何时候都放松不得。

 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发展, 既给我们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也给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带来了可乘之机, 尤其是随着政治、 经济和文化往来的增多, 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更加复杂, 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更加直接, 隐蔽斗争形势更加严峻。

 近几年来, 各地 “三资” 企业和旅游业发展迅速, 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投资办厂和旅游观光等合法手段, 也伺机对我进行渗透破坏和情报窃取活动。

 我们要更加清醒地认识到, 隐蔽战线斗争是和平时期主要的对敌斗争形式, 时刻都不能放松。

 我们一定要深入开展 “四反” 教育, 筑牢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思想防线, 增强敌情观念和忧患意识; 严格对重要岗位人员的政审, 加强保密教育, 确保党政机关内部纯洁; 严格落实保密制度和关于移动电话、 计算机管理规定, 加强对涉密载体的安全管理, 堵塞各种失泄密渠道, 防止政治性问题发生。三、 做好防泄密工作的几点思考一是切实抓好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学习贯彻。

 长期的和平环境, 使一些干部滋生了严重的麻痹思想, 特别是军地少数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保密意识淡薄, 不懂保密, 不会保密, 是导致近年来泄密事件频发的重要原因。

 因此, 一定要广泛加强保密法制教育, 做到真学、 真懂、 真用, 切实使广大干部树立牢固的国家安全观念和保密法制观念,增强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的保密常识和保密意识,掌握必备的保密技能, 在全社会形成知法懂法、 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调查研究35

 《新重庆》 2014 第 7 期调查研究二是进一步落实保密制度。

 新修订的保密法对国家秘密载体、 涉密信息系统、 信息发布、 涉密采购、 对外交往与合作、 涉密会议活动、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军事禁区与涉密场所、 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涉密人员等方面的保密管理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 并针对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尽管如此, 还是存在着个别领导干部对保密工作重视不够, 停留在把保密制度写在纸上、 挂在嘴上、 贴在墙上, 没有真正落实在行动上; 少数单位不能认真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 对泄密责任追究有避重就轻的表现; 有的涉密人员保密法制观念淡薄、 监管措施不力, 存在着有章不循的状况。

 保密制度不落实,就会出现基础不牢地动山摇的危害,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就必然导致泄密。工作中只有对照制度找漏洞、查隐患、抓苗头,才能促进保密制度落实,不断提升保密管理水平。三是切实加强综合保障。

 一要加强领导, 明确责任。

 保密工作责任制主要包括领导干部责任制和工作岗位责任制, 是做好新时期保密工作的重要抓手, 有利于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增强做好保密工作的自觉性。

 各级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既是保密工作的领导者、 决策者, 又是履行这项政治任务的主要负责人, 必须按照 “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 把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研究、 同布置、同检查, 真正把保密工作融入业务工作同步开展。二要齐抓共管, 形成合力。

 保密工作具有很强的政治性、 政策性、 原则性, 涉及面广, 涉及部门多,需要方方面面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需要各部门主动协作, 形成齐抓共管的无缝衔接。

 三要建好队伍,加强保障。

 各地区、 各部门应按照职能任务加强保密机构和队伍建设, 根据工作需要配齐配强工作人员, 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强、 业务精、 作风好、 纪律严的保密干部队伍, 对本机关、 本单位的保密工作天天检查找岔子, 把失泄密风险降低到最小限度。保密法实施条例指出: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费, 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机关、 单位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 本单位的年度财政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保密工作经费已有了法律依据, 关键是在部门的小算盘中一定要注意依法落实保密工作经费, 这将为保密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保障。四是加强对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管理。

 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是知悉国家秘密的主体, 没有牢固的保密观念、 严格的保密纪律、 无缝的保密管理, 发生失泄密事件在所难免。

 一要加大党管干部力度,强化组织管理。

 党组织对党员干部和涉密人员严格要求、 严格教育、 严格管理、 严格监督, 既是从严治密的要求, 也是对干部和涉密人员的关心爱护。领导干部和涉密人员要自觉过好组织生活, 积极参加教育, 主动汇报思想。

 开展好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 “拉拉袖子、 拍拍肩膀”。

 管理中要克服 “老好人” 思想, 坚持讲党性, 讲原则, 不怕得罪人。二要建立健全科学机制, 强化制度管理。

 用制度规范、 制约行为, 是防止干部违规违纪问题发生的最牢靠、 最有效的办法。

 要着眼于标本兼治、 管长远、 管经常, 做到时时刻刻有遵循, 事事处处有章法, 真正使各级干部处于制度的管理之中、 监督之下, 通过各种措施, 形成管控网络。

 尤其对因工作失职发生失泄密问题的, 坚决按有关规定及时严肃查处。

 三要保持高尚生活情趣, 强化自我管理。

 保持自重, 尤其是领导干部一定要珍惜政治生命, 不因小利忘大义; 要淡化物质欲望, 安于俭朴生活,不贪心, 不慕虚荣, 不追求非分的享受。

 经常自省, 按照 “四自” 要求, 对照检查自己、 反省自己、 警示自己, 剔除身上的疵点, 不断完善自我;要特别警觉头脑中萌生的不健康理念, 自觉抵制“钱、 利、 名、 色” 的诱惑, 以免陷入违法犯罪的泥潭; 要严于解剖自己, 经常用党员的标准、 党员的义务、 党纪国法, 对照检查、 分析自己的思想和行为, 做到防微杜渐。

 自我激励, 要用正确的革命理论武装自己, 时刻用远大的目标激励自己, 时刻用党性原则管住自己, 自觉用党纪国法约束自己,做到不仁之事不做、 不义之财不取、 不正之风不染, 踏踏实实办事, 老老实实为人, 扎扎实实工作, 树立敌特就在眼前、 泄密就在瞬间的思想观念, 自觉维护国家秘密安全。(作者单位:

 中共重庆市委保密办)责任编辑:

 曾剑36

篇六:银行员工无意泄密反洗钱案例警示

洗钱典型案例

  潘某利用银行卡洗钱案

 关键词: 银行卡

 代理批量开卡

 【案情介绍】

 # # 年某银行在监测网上银行交易时发现, 每天有若干个人账户 在同一时点向某些新开账户 划转资金, 金额 1000~2000 元, 这些账户 收到资金后迅速集中转出, 随后再没有新的交易发生, 明显存在异常情形。

 该银行即按照反洗钱规章要求报案, 警方据此展开侦查, 迅速破获一个以潘某为首的内部分工明确的洗钱犯罪团伙。

 经查明, # # 年, 潘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元某, 与元某商定由潘某通过银行卡转账和提现的方式为元某转移从网上银行诈骗得来的钱款, 潘某按转移钱款数额 10%的比例提成。

 于是潘某与祝某、 李某、 龚某结伙, 于# # 年 7 月 至 8 月 间,由被告人潘某、 祝某收集大量外来务工人员 的身份证件, 申请办理了 94 张银行卡。

 元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网上银行客户 多人银行卡账号和密码等资料, 然后将诈骗取得的资金划入上述银行卡内, 并通知潘某取款。

 随后潘某、 祝某、 李某、龚某分别使用 94 张银行卡, 通过 ATM 机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 100 多万元, 通过柜面提取现金共计人民币 近 8 万元, 按照元某的指令扣除事先预定的份额, 将剩余资金汇入元某指定的相关账户 内。

 # # 年 8 月 , 警方将潘某、 祝某、 李某、 龚某抓捕归案, 2007 年 8 月 检查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法院认为, 潘某、 祝某、 李某、 龚某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所得, 为掩饰、 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仍提供资金账户 并通过提现、转账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其行为构成洗钱罪, 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款。

 【评析】

 本案犯罪分子采用的洗钱手法主要是:

 通过犯罪分子控制的 94 张银行卡诈骗所得资金进行分散转移, 转移手段主要是通过网银、 ATM 机转账以及柜面提取现金等。

 可疑交易特征符合《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一)

 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 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 分散转出, 与客户 身份、

  财务状况、 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工作思考】

 一、 关注批量代理开办银行卡现象 本案中诈骗所得资金通过犯罪分子控制的 94 张银行卡进行分散转移, 这 94张银行卡由潘某等人在火车站、 长途客户 站附近收集外来务工人员 身份证件后到银行代理开办。

 经进一步调查, 开卡银行在开办 94 张银行卡时, 未按照反洗钱有关规定对代理人身份进行识别, 确认代理关系的真实存在, 也未核对登记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由此给犯罪分子利用银行卡洗钱提供了 可乘之机。

 利用他人身份证件代理批量开办银行卡, 随后控制利用这些银行卡转移隐匿不法资金是很多洗钱案件的常用手法, 有些不法分子甚至以其控制的企业名 义与银行签订代发协议批量开卡后, 由银行根据其指令将不法资金通过银行账务系统自 动转入若干个人银行卡账户 后分散转移。

 因此, 我们应密切关注批量代理开卡业务, 做好开卡前的客户 尽职调查工作,核实开卡申请人的身份, 由代理人代办的应尽可能识别确认代理关系的合理性,真实性, 同时做好代理人的客户 身份识别。

 二、 重视银行卡使用安全问题 银行不仅要在发卡前做好客户 尽职调查工作, 还应在发卡后持续关注持卡人的异常交易行为。

 可采取一下手段进行持续关注:( 1)

 利用我行反洗钱监控报送系统, 对于大量银行卡账户 短期内集中向若干固定账户 汇划固定小额款项又无合理理由的, 应进行重点关注;( 2)

 提高其客户 洗钱风险等级。

 一旦发现有被盗窃诈骗嫌疑的, 应及时上报可疑交易, 防止不法分子盗取他人身份或卡号密码进行诈骗和盗窃。

篇七:银行员工无意泄密反洗钱案例警示

钱典型案例评析——贷款诈骗案 发布时间:

 201 1.07.14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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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 中 小 反洗钱案例分析——许宗林上市公司洗钱案 发布时间:

 201 1.07.14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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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 中 小 [案情]

 2005 年 1 月 1 0 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对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实施停牌, 达尔曼这只曾经盛极一时的“中华珠宝第一股”寿归正寝。

 一叶知秋, 达尔曼的结局凸现出中国股市的一些问题。

 从洗钱的角度分析这支个股, 问题更是触目惊心。

 达尔曼于 1 996 年 1 2 月上市, 发行 3000 万流通股, 发行价 7.3 元, 经过数次送股后总股本从最初的 7600 万股迅速扩张至 2.28 亿股。

 此后机构经过两次配股, 再次圈走 5.78 亿元。

 退市前, 达尔曼历史上的最高股价高达 94 亿元, 成为中国股市著名的高价股, 号称“中华珠宝第一股”。

 而其董事长许宗林 2001 年和 2002 年连续两年以身 价 6 亿元入选《福布斯中国内地百富榜》。

  到了 2004 年 6 月末, 公司却亏损 1 4.44 亿元, 每股收益为-5.04 元, 股东权益为-3.47亿元, 每股净资产为-1 .21 元。

 短短数年时间, 达尔曼从一支绩优股突然变为一支百病缠身的退市股, 其中的原因令人费解。

  根据有关部门核查, 发现达尔曼所有的采购、 生产、 销售基本上都是在一种虚拟状态下进行的。

 每年公司都会制定一些所谓的经营计划, 然后组织有关部门和一些核心人员根据计划制作虚假的原料入库单、 生产进度报表和销售合同等。

 为了做到天衣无缝, 相关销售发票和增值税发票应缴的税款都一分不少地缴纳——据测算, 达尔曼几年来用以造假的成本达数亿元。

 其虚假投资经营项目也数不胜数, 如帐面显示“达尔曼一条街”项目投入 8227 万元纯属子虚乌有; 还有账面显示 6000 万元的“都江堰钻石加工中心”、 521 3 万元的“西安富士达传感器”、 1 950 万元的“蓝天林木种苗项目及轻型基制”, 都属于虚报项目。

  为了隐瞒其诈骗事实与非法收入, 许宗林建立了大量由他控制的空壳公司和影子公司来与达尔曼进行“业务往来”, 这类公司总数达 30 多个, 其法定代表人表面看起来与许宗林没有任何关系, 但其实都是许宗林身边的人, 许宗林只需要怀揣着这些公司的印鉴, 在需要的时候就可以轻松完成他的数字游戏了。

 此外, 为了顺利瞒过监管部门和通过会计事务所的审计, 达尔曼所有帐务都是由一位湖北的注册会计师来做。大部分的资金最后都汇集流向深圳。许宗林通过在深圳的几家公司,以设备采购、 投资为由, 或者通过地下钱庄等种种手段将数亿元的资金洗往国外。

 [评析]

 许宗林通过上市公司大肆诈骗股民财产, 为上市公司的监管再一次敲响了警钟。

 然而从反洗钱角度来看, 这起案件同样拥有重要意义。

 早在 2004 年初达尔曼事件东窗事发之前, 加拿大反洗钱部门就对许宗林通过地下钱庄向境外转移财产的不法行动有所察觉, 并向我国相关的执法部门进行过求证。

 然而当时我国并没有有效的反洗钱制度, 相关部门缺少对金融情报的敏感性, 对加拿大提供的这个及其有价值的情报没有引起重视, 所以没能及时进行调查及对许宗林采取强制措施, 以至于许宗林成功外逃, 他非法获得的大量不法收益亦难以全部追回。

 从这起事件我们可以看到建立高效的反洗钱机制、 加强国际间反洗钱合作, 对打击犯罪行为、 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何其重大得意义, 对我国来说也是一件必要而紧迫的任务。

 所有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和公民个人都要把反洗钱作为一件视为关系到切身利益的事情予以关注和支持。

 案情摘要

 2005 年某市多家商业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称 L 氏兄弟利用辖内 H 公司骗取银行贷款, 至今尚未归还, 涉嫌贷款诈骗。

 2006 年 6 月初, 公安机关请求人民银行协助核查 L 氏兄弟在该市各金融机构开立账户及相关交易、 贷款交易、贷款情况等相关信息收集后移送给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根据当地人民银行提供的证据, 进一步发现犯罪嫌疑人 L 某在当地成立了 H 公司等多家关联公司, 上述公司在辖内 4 家金融机构开立了 30 多个银行结算账户。

 另外, 犯罪嫌疑人还利用亲戚朋友的名义在各金融机构开立了 多个银行存款账户, 将银行贷款在上述账户之间毫无交易背景地相互划转或存取现金, 企图非法占有。

 公安机关果断抓捕 L氏兄弟, 经侦查审讯, 该案所涉及贷款总额高达 3000 多万元。案例评析

 该案当事人在贷款到账后, 精心策划进行了 一系列的清洗, 妄图把水搅浑,将白钱洗黑, 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一、 利用关联公司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 骗取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

 L 氏兄弟利用所控制的部分关联公司, 操纵这些公司签订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虚假购销合同, 通过其他公司借款或银行贷款作保证金, 骗取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部分承兑汇票的保证金仅占汇票面值的 20%左右)

 。

 经查实, H 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的银行承兑汇票有 30 份, 金额合计 4400 多万元。

 由于没有真实贸易背景, 承兑汇票又被 L 氏兄弟在其他商业银行贴现后用于归还借款、 发放工资、 支付差旅费、 购置房产等用途。二、 以某钢铁集团的产品集资款重复抵押, 骗取金融机构贷款

 1997 年 3 月, H 公司交给某钢铁集团产品集资款 300 万元。

 1997 年 12 月 ,该公司利用某钢铁集团产品的集资款证明和收据作抵押, 向一家商业银行成功申请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两行合计300万元, 又向另一家商业银行成功贷款 330万元。L 氏兄弟控制的 H 公司以重复抵押的方式, 骗取银行信用或贷款合计 630 万元。

 三、 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洗钱

 第一种方式是利用公司贷款资金为个人够买住房和写字楼进行洗钱。

 进查实, 1998 年 3 月, 犯罪嫌疑人以 H 公司的名义成功贷款 150 万元, 次日即将 30万元划转至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购买住房; 2000 年 1 月, 犯罪嫌疑人以 H公司的名义成功贷款 200 万元, 次日即将贷款划转至其控制的一家关联公司账户, 其中 100 万元通过该关联公司划至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购买写字楼。

 上述房屋产权人均是 L 氏兄弟。L 氏兄弟用公司贷款资金为个人购买住房和写字楼,非法占有银行贷款。

 第二种方式是利用公司回笼资金为个人购买商铺和住房进行洗钱。

 经查实, 2000 年 4 月, L 氏兄弟以银行汇票方式从外地带回公司销售钢材款 170 万元,在银行兑付后通过关联公司账户过渡, 将其中 115 万元用于购买住房和商铺。2000 年 1 月, H 公司收到销售钢材款 36 万元, 将其中 35 万元现划至关联公司,然后用于购买写字楼。

 上述房屋产权均是 L 氏兄弟, L 氏兄弟利用公司销售回笼的货款资金为个人购买商铺和写字楼, 非法占有公司资金。

 第三种方式是利用复杂的交易手段, 制造资金周转的假象, 清洗不法所得。

 犯罪分子利用一些关联公司和亲戚朋友的账户(事后证实关联公司均由犯罪分子完全控制与操控)

 ,从银行骗取贷款后, 通过频繁转账交易, 使贷款资金进入复杂的交易当中, 有时一笔资金在一天时间就转了 4 个银行账户; 有些银行承兑汇票短期内经过多个单位倍数转让, 明显没有交易背景, 加大了公安部门的追查难度; 还有部分资金以归还个人借款的名义被犯罪分子据为己有。

  反洗钱案例分析——里格斯银行洗钱案 发布时间:

 201 1.07.14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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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 中 小 【案情】

 1 9 世纪成立的里格斯银行(Riggs Bank N.A)以和美国政府的悠久关系闻名, 华盛顿的160 多家大使馆, 有 95%是里格斯的客户。

 数据显示, 来自外交圈的生意, 占里格斯银行42 亿存款的 23%。

 美参议院在 2004 年 7 月 1 4 日提交的一份长达 1 1 4 页的报告详细揭露了里格斯银行协助智利前总统皮诺切特洗钱, 卷入赤道几内亚独裁者腐败资金的事件。

 今年5 月, 里格斯银行已经因涉及与沙特恐怖组织之间资金转移, 而被处以 2, 500 万美元的民事罚款。

 参议院报告披露, 从 1 994~ 2002 年, 里格斯银行至少为智利独裁者皮诺切特开了 6个户头, 并发出了好几个存单, 其中有的发生在皮诺切特在英国被软禁期间。

 皮诺切特在里格斯的存款总额曾经一度达到 400 万~ 800 万美元。

 银行的账户经理帮助皮诺切特规避了披露账户的法律程序。

 他们对这几个账户的资金来源从来没有认真的调查。

 为了 掩盖他对这些账户的控制, 银行甚至帮他设立了两个空壳公司, 以这两个公司的名义开出户头, 以皮诺切

 特为实际受益人。

 在皮诺切特被拘禁, 法庭冻结其账户期间, 帮他把 1 60 万美金从伦敦转移到美国。

 里格斯银行用自己的账户掩盖皮诺切特的一些现金交易, 还开出了 1 90 多万美元的现金支票, 使他身在智利也能顺利取出现金。

 在递交联邦调查机构的文件中, 皮诺切特被伪称为“一位退休的教授”, 曾在“公共服务部门的高薪职位服务多年”。

 1 997 年, 美国货币监理署检查人员发现里格斯银行存在违反《银行保密法》 问题并向该行管理层提出, 当时管理层采取了 积极的合作态度并作出了及时反应。

 因此, 货币监理署将该行评定为“合格”。

 2001 年“9.1 1 ”事件后, 货币监理署对存在高风险的大银行(包括里格斯银行在内)进行了一系列反恐金融检查。

 2003 年 1 ~ 5 月与执法机关密切配合, 共同检查了里格斯银行中沙特阿拉伯大使馆的部分可疑交易。

 2003 年 7 月颁布禁令要求里格斯银行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纠正措施。

 2003 年 1 0 月 , 货币监理署检查官对该银行进行重新检查, 同样的情况再次发生, 在检查该行是否遵守 7 月份颁布的法令时, 又发现该行与赤道几内亚的关系存在一系列问题。赤道几内亚是西非第三大产油国, 美国重要的石油进口国。

 自现任总统奥比昂在 1 979 年政变中夺权后, 这个国家一直为腐败、 贫困和暴力问题困扰。

 美国的调查认为, 该国每年大约1 .5 亿美元的石油开采费, 绝大部分进了政府高官的腰包。小组委员会还发现, 从 1 995~ 2004年, 里格斯银行为赤道几内亚政府、 政府官员和他们的家庭成员, 管理着超过 60 个账户和存单。

 2002 年该国成为里格斯银行最大的客户, 他们总的存款加在一起在 400 万~ 700 万美元之间。

 里格斯为奥比昂总统和他妻子、 亲戚开设多个个人账户, 建立离岸壳公司;2000~ 2002 年间, 帮助使 1 , 300 万美元流入奥比昂和他妻子控制的现金账户。

 另外, 里格斯为赤道几内亚政府专门开了一个账户, 接受来自在该国做石油生意公司的资金, 然后, 把3, 500 万美元转到了银行根本不了解的两个公司的账户上, 而《银行保密法》 禁止这样做。报告说, 委员会有理由相信至少其中一个收款银行是完全被奥比昂总统控制的。

 美国参议院报告认为, 里格斯银行没有尽到反洗钱的法定义务, 对相关证据“视而不见”, 允许无数的可疑交易发生而不通知执法机构。

 2004 年 5 月 1 3 日, 美国货币监理署根据《银行保密法》 宣布对里格斯银行(此行为里格斯国民银行的子公司)大量违规行为处以 2,500 万美元罚款。

 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认为货币监理署所认定的罚金水平适当。

 里格斯银行必须向财政部一次性缴纳所有罚金。

 关于里格斯银行案, 美国货币监理署表示, 里格斯银行未能根据《银行保密法》 建立有效的反洗钱制度, 从而无法监测可疑交易, 也未进行可疑交易报告; 另外, 该行搜集和保存外国银行客户资料也不全面。

 货币监理署对该行下发整改命令, 要求银行采取行动尽快加强内控建设, 尤其是与《银行保密法》 及反洗钱相关的内部控制,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提高管理能力。

 董事会必须于 30 日内对银行管理层、 员工以及管理手段作出整改决定。

 第二, 制定评估计划, 对银行会计的准确性与完整性进行评估, 并根据《银行保密法》 规定抓紧相关交易的建档及归档保存工作。

 第三, 贯彻实施适用于银行账户和有关人员的书面内控制度, 包括涉及大使馆以及国际私人银行集团的各项规定。

 此规定要求至少每 3 年对所有相关经理进行背景资格审查, 禁止银行职员对客户账户拥有签字权、 所有权及托管权。

 第四,仅当银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及货币监理署颁布的书面通知时, 才允许银行支付股利。

 第五,除其他规定外, 还应建立有效内部稽核制度, 监测银行异常操作及交易并对银行遵守法规的

 情况进行评级。

 【点评】

 众所周知, 金融业是洗钱活动的主要领域, 是反洗钱的第一道防线。

 里格斯银行案件使我们认识到, 当前洗钱犯罪的复杂性和跨国性特征更加典型, 像把犯罪资金存入银行, 设立空壳公司, 大额的现金账户, 可疑的资金转移, 掩盖账户所有者真实身份的形式更加复杂多样。

 控制洗钱的领域逐渐增多, 控制洗钱的措施从适用于传统的银行业发展到了适用于空壳公司、 离岸公司、 保险业、 会计业、 律师业和网络行业等其他行业。

 但透视里格斯银行案件可以看出, 这条防线竟成为犯罪者的帮凶, 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均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是里格斯银行没有尽到反洗钱的法定义务。

 美国有比较完备的反洗钱法律体系。1986 年, 美国首先制定了 《洗钱控制法》 , 规定洗钱是犯罪行为; 美国的反洗钱机制主要建立在交易报告制度的基础上, 近年来逐步重视“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以帮助确定哪些是可疑交易; 2001 年通过的《爱国者法案》 更是要求:

 美国所有金融服务企业必须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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